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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绩造假 供应商丢单

※发布时间:2018-9-15 15:03:40   ※发布作者:habao   ※出自何处: 

  即便A公司只提供7份业绩合同,他们的这项得分也应该是满分,丝毫不会他们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地位。你们再怎么想办法,也始终是第二中标候选人,成不了第一中标候选人,为什么还要揪着这个问题不放呢?在某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后不久,针对Q公司项目经理的反复质疑,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不耐烦地说。

  据了解,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的,投标人如果能提供1~2份2010年以来与本级采购人签订的监理合同,加3分;能提供3~5份的,加5分;能提供5份以上的,加10分。在项目评审环节,评标委员会发现,A公司的报价最低,提供的业绩合同附件也是最多的,为8份。

  经过整个下午的评审,A公司成为此次采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,Q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。评审结束后,采购人并未直接发布中标公告,而是以7天为限,让采购代理机构先发布预中标公告,如果没有供应商提出,再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。

  在预中标公告公示的7天时间里,Q公司并未提出任何。但就在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后的第二天,泰国佛牌极度危险Q公司便提出了质疑,称他们通过调查发现,A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存在造假现象。

  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,调阅了A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,并对其提供的业绩合同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。经过核实,采购代理机构发现,A公司提交的8份业绩合同中,有一份的确是假的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商议后决定,不再改变中标结果,其理由是剔除一份虚假合同后,并不影响A公司的排名。因为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决定不满,Q公司不断提出质疑。在惹恼了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、其不愿意再搭理的情况下,Q公司最终选择了投诉。

 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,根据《法》第的,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A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过程中,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,显然已经构成不诚信行为。

  另外,根据《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的,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提供虚假材料投标意味着该供应商了基本的商业信誉。

  该法第七十七条还,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参加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依照此,本次采购应当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,并予以处罚。

  这不是瑕不掩瑜的问题,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一种很恶劣的行为,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这个问题后,应当及时监管部门予以处理,而不能认为其提供的大多数材料是真的,只有一份是假的,就。对待这种问题应该重质不重量,发现了就要严肃处理。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人如是说。最终,A公司被取消了中标资格,Q公司成为了此次采购的中标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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